【工信厅消费[2011]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工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时间:2008-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医药行业统计制度》,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医药统计职责

医药行业统计是医药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医药行业统计对于制定和组织实施医药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紧急生产和调用,及时掌握医药行业运行情况,以及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和信息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强化医药统计职责,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医药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依靠相关医药协会,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二、组织企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

为保证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组织企业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任何企业不得拒报、漏报、瞒报、虚报、迟报统计数据,维护统计制度的严肃性;要加强对企业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企业能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及时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要积极推动企业通过中国医药统计网(www.yytj.org.cn)报送行业统计数据;同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催报与审核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三、及时发布信息,指导企业生产经营

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把握行业运行的脉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贴近企业、贴近市场、贴近实际的优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以此带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消费品工业司医药处李宏

联系电话:010-66017308,66016330(传真)

邮箱地址:lihong@miit.gov.cn

附 件:

1、医药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医药行业统计制度的函》(略)

3、关于医药行业统计工作分工和统计范围的安排
4
、医药行业统计工业企业名录(略)

 

附件一:医药统计报表制度.doc
附件三:
                               
                 
关于医药行业统计工作分工和统计范围的安排

 

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由我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现就工作分工和统计范围安排如下:

    一、工作分工

医药统计年报的汇总编制和定期报表的汇总工作由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信息中心承担,所有报表统一通过中国医药统计网(www.yytj.org.cn)报送和汇总。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信息中心做好医药行业统计的协调、催报和汇总工作,以及中国医药统计网直报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及时反馈和发布相关经济运行信息。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负责协助配合做好催报、审核、产品目录遴选工作,增强行业统计的服务意识,确保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发布数据的及时、准确、权威。

   二、统计范围

1、医药行业统计原则上为辖区内全部医药工业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医药行业统计工业企业名录,为医药工业的基本统计范围,实际统计上报的医药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工业企业名录;医药商业以医药行业统计制度规定的商业企业为上报范围。

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名录纳入的企业进行梳理核对,对于关停并转企业需要说明。对于以非医药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计入医药行业统计范围。

3、企业集团公司除上报集团报表外,其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必须按医药统计制度,单独上报法人单位企业统计报表。

4、含有医药商业成分的工业企业,药品制造收入占比在50%以上的,按其企业年度工商合并报表进行统计;低于该比例的,则企业工商报表需要分开填报。

    中国医药统计网维护电话:021-62791373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