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消费[2011]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工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时间:20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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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医药统计报表制度.doc 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由我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现就工作分工和统计范围安排如下: 一、工作分工 医药统计年报的汇总编制和定期报表的汇总工作由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信息中心承担,所有报表统一通过中国医药统计网(www.yytj.org.cn)报送和汇总。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信息中心做好医药行业统计的协调、催报和汇总工作,以及中国医药统计网直报系统的升级维护工作,及时反馈和发布相关经济运行信息。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负责协助配合做好催报、审核、产品目录遴选工作,增强行业统计的服务意识,确保医药行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发布数据的及时、准确、权威。 二、统计范围 1、医药行业统计原则上为辖区内全部医药工业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医药行业统计工业企业名录,为医药工业的基本统计范围,实际统计上报的医药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工业企业名录;医药商业以医药行业统计制度规定的商业企业为上报范围。 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名录纳入的企业进行梳理核对,对于关停并转企业需要说明。对于以非医药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计入医药行业统计范围。 3、企业集团公司除上报集团报表外,其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必须按医药统计制度,单独上报法人单位企业统计报表。 4、含有医药商业成分的工业企业,药品制造收入占比在50%以上的,按其企业年度工商合并报表进行统计;低于该比例的,则企业工商报表需要分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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