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报送2010年第二季度医改进展监测数据的通知
来源:太原市卫生局发布时间: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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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发明电〔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将深化医改任务年度工作监测评价周期调整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从2010年起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进展监测表》(见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门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进展监测方案》(卫办综发〔2009〕166号))由年度监测改为季度监测,以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一)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不变。即县(区、县级市)卫生局登录“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上报数据,填报内容以省级平台监测表为准。本表按属地管理原则统计,即定量指标应包括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数字,也包括辖区内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字。 (二)报告期由年报调整为季报。填报单位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2月10日前直报前一季度数据,同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打印表格(加盖公章)。截止报告期5日内,省级平台将本地季度数据上传我部。 (三)统计时段。2010年第1季度数据填报本县区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实际完成的数据,其中,4.2项(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填报2009年卫生部下达的项目任务完成数。第1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填报2010年1季度数据,第7项(人口与经济)填报2009年底数字,第5项暂不要求填报。从第2季度起,期末数填报季末数;本期数填报本季度各月合计数(如2季度填4-6月合计数,第3季度填7-9月合计数,第4季度填10-11月合计数);累计数由系统自动累加。 (四)其他。指标解释、2009年11月底省级汇总数及2009年卫生部下达各省项目任务数可从“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下载,供参考。 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医改监测和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医改是全国卫生系统近几年的中心工作。深化医改年度工作任务的监测与评估是推动医改、狠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医改监测和评估,形成一整套医改计划、实施、反馈和评价的良性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难点和问题,创新思路,迎难而上,推动医改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组织领导和责任制,保障人员及工作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医改办公室要负总责,做好工作布置,协调业务处室做好数据收集及汇总工作;统计信息机构或人员要做好直报平台维护,确保数据及时上报。县(区、市)级卫生局要固定专人负责医改工作数据收集、上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障监测工作所需经费。 (三)建立督查制度,保证数据质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集数据要实事求是,上报数据要按时准确。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审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审核数据,及时催报数据,检查数据质量。我部将组织开展医改监测工作抽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监测结果。 (四)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全面负责医改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关监测评估组织落实和业务技术工作,请与该中心联系。请将省级医改监测工作联系人及电话于4月5日前上报我部。 卫生部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医改进展季度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 (卫办综发〔201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关于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改进展监测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完成各季度监测任务。从2010年起,监测结果将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改工作评估的主要依据。 2010年度医改进展季度监测工作执行《卫生部关于报送2010年医改进展季度监测数据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0〕21号)有关要求,其中:部分监测内容有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效的医改监测工作机制 (一)医改监测工作受我部医改领导小组领导,医改办负责协调工作,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医改监测和评估工作,部机关各司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成立卫生部医改监测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部机关有关司局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请于7月5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1)报送我部医改办。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医改办要负总责,做好布置、指导和协调工作;统计信息机构或人员要做好直报平台维护,确保数据及时上报。县级卫生局要固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收集与上报工作;有关业务科室或人员要做好项目进展登记工作,提前收集来源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数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改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医改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二、建立医改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一)建立基础数据收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项目进展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向所属县级卫生局报送有关数据。涉及机制、体制和政府投入等指标应以地方政府文件等行政记录为依据,做到数出有据。 (二)建立逐级数据审核制度。县级监测人员录入数据时要严格执行系统审核,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完成数一般不应大于下达本地的任务数。地市级监测人员负责数据审核和催报,通知县级监测人员补报、订正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会审制度,要求县级卫生局和厅局有关处室参与会审。 (三)建立督导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医改监测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抽查未报数据和数据质量较差的地区,我部将组织抽查部分地区医改监测工作并通报其结果。对于拒报、迟报和造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稳定监测单位,提高监测人员业务水平。我部核定的2010年度监测单位为2863个,未经批准不得增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注重提高监测人员业务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指导手册、建立在线交流平台等指导县级监测人员填报数据。 三、适当调整2010年度医改监测内容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修订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进展监测表》部分指标(见附件2)。 (二)增加填报“第5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此项内容只要求国家及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属县级卫生局填报。 (三)适当调整报送时间,统计时段不变(见附件3)。县级卫生局分别于2010年7月10日、10月17日、12月10日、2011年4月10日前直报上季度数据,同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打印表格(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我部定于6月28-29日进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升级。为指导各地填报数据,卫生部直报平台将发布相关信息。 附件:1.医改监测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进度监测表 3.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4.数据来源与2010年医改工作目标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3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一)填报单位。所有县(区、县级市)和未设区的地级市卫生局。不要求按县级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虚设的市辖区填报。我部核准的2010年度填报单位为2863个。各地区填报单位数如下:
(二)填报内容及统计界定。 1. 填报内容:第1-4、6-7项要求所有填报单位填报。第5项仅要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国家级联系城市及省级试点城市)中参与试点的县区市卫生局填报。 “基本信息”中“是否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参与试点的县(区、市)选填“1”或“2”,非试点城市和试点城市中不参与试点的县(区、市)选填“0”。选择“0”的县区市不填报第5大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2.统计界定: (1)本表为综合汇总表,按属地管理原则统计。即定量指标应包括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数字,也包括辖区内由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字。 (2)医疗机构:严格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计。1个机构2块牌子2个证书,则按2个机构分别统计;1个机构2块牌子1个证书则按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统计,如证书上登记2个名称则按第1名称统计。 3.数据来源:除第7项过录当地统计、公安部门数字外,其他数字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汇总结果。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1.报送时间及统计时段:本表要求季报。年度统计时段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财政拨款年度)。各季度统计时段及报送时间如下:
注:①为准备2011年初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第4季度报送时间提前1个月;②第3季度因国庆休假报送时间顺延7日。 2.报送方式:网络直报。县(区、市)卫生局于各季度直报时段内登录“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上报数据,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打印表格(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省级平台自动上传本地数据;自动上传不成功的,请于次日12时前手动上传。 (四)填表及审核要求。 1. 只填“本季度”栏,“上季度”、“累计”两栏由系统自动赋值。定量指标“累计”=“本季度”+“上季度”(指本年度累计)。 2.第3.1、3.2、4.2项:如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尚未将国家和本省医改任务下达各地市或县区,则该省下属的县区市相关指标均填“0”。 3. 县区市卫生局要利用系统“审核”功能,完成各表“逻辑性审核”、“合理性审核”。通过审核的数据才能成功上报。 表8(医疗机构数)为季末本县区医疗机构数(由直报系统根据各县区医疗机构名录库汇总),相关定量指标不得大于本底数。如“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数”不得大于本县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数。余此类推。 4. 催报、补报及订正。省、地市级卫生厅局利用系统“报送状态”了解各县区报送情况,通知未报单位及时补报数据。截止报告期5日内为县区级补报数据、地市和省级修订数据时间。 二、指标解释 1.1.1 当年参加新农合人数:指根据本地新农合实施方案,到本年度新农合筹资截止时,已缴纳参加新农合资金的人口数。此项过录合管办新农合季报数。一般情况下,“参合人数”应小于“农业人口数”。除城乡居民统一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市县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应填参加新农合人数。
1.2.1 当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当年对每个参合农民的补助基金标准。过录合管办2010年新农合季报数。 如个别县(区、市)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有2个,则按平均补助标准填报。平均补助标准=(补助标准1×标准1补助人数+补助标准2×标准2补助人数)/(标准1补助人数+标准2补助人数)。 1.2.2 当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农民参加新农合个人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包括农民个人自付金额、由民政等相关部门代救助对象缴纳以及由乡镇或村集体代农民缴纳的应由个人缴纳的资金等。过录合管办2010年新农合季报数。 如个别县(区、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有2个,则按平均缴费标准填报。平均缴费标准=(缴费标准1×标准1补助人数+缴费标准2×标准2补助人数)/(标准1补助人数+标准2补助人数)。 1.2.3 当年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新农合统筹基金每年对每位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的最高限额。 1.2.4 是否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是指根据本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已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并对参合者进行门诊补偿。 1.2.6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指统筹区域内(县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的住院费用与获得补偿的人员住院发生的总费用之比。计算公式: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 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1表第413项/(第413项+第414项)X100%。 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1表第414项/(第413项+第414项)X100%。 第413项为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第414项为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 县级医疗机构补偿基金支出比重+乡级医疗机构补偿基金支出比重=100%。 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按各地统筹补偿方案确定。 1.3.1 是否建立新农合风险基金制度:指根据本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本年度按规定比例从筹集的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本年度由于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而造成新农合基金临时周转困难而动用风险基金。 1.4.1 是否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要转诊就可以住院治疗。 1.4.2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医疗费用即时结报指参合患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1.4.3 是否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在住院医疗机构能直接获得新农合补偿款,医院垫付的补偿款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回付。 1.4.4 是否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指在新农合医疗费用支付中,是否实行了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中的一种或几种支付方式。 1.4.5 是否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是指贫困参合农民就医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 2.1.1 是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指本县(市、区)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包括: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2.1.2 是否参加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体系:指参加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招标采购,并由指定的配送机构统一配送。 2.1.3、2.1.4 、2.1.5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数、村卫生室数: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是指基本药物(基层部分)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指导价格由省级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按药品进价销售。 政府办医疗机构:指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公安、司法等其他行政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街道办等政府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政府办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由医院管理则计入政府办,如已由个人承包则不计入政府办。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和乡卫生院,不包括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零差率销售,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分支机构)也视为实行零差率销售。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计入实行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 2.1.4.1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联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院数: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联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指乡镇卫生院向辖区内村卫生室配送基本药物、村卫生室按配送价格销售药物。 2.2.1本县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品种数(种):卫生部颁布的2009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药品品种数为307种。城区按配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品种数填报,县及县级市按配送乡镇卫生院的品种数填报。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不包括疾控、卫生监督等机构。 2.2.2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目录药品配送本辖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品种数(种):填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的、主要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在307种之外的药品品种数。如省级人民政府没有确定,则所有县区此项为空。 2.2.3是否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是指本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后,各级政府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政策。 3.1.1、3.1.2、3.1.3、3.1.4和3.1.5项(当年启动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县级医院数、乡镇卫生院数、村卫生室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数):按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并拨付专项资金、本年实际启动建设的机构数填报。统计口径:2010年中央和地方项目,包括2009年启动建设并在2010年由地方继续投资的项目)。县级医院主要为县及县级市医院和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暂不在建设范围内。如1个医院,既有中央专项投资,又有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则项目建设单位为1个,资金则分开填报。 仅要求2010年第4季度和2011年第1季度填报。 3.1.1.2、3.1.2.2和3.1.3.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指当年省、地市、县区财政拨付的配套资金,不包括对口援建单位资金。仅要求2010年第4季度和2011年第1季度填报。 3.1.6、3.1.7、3.1.8、3.1.9 季末达到建设标准的县(县级市)医院和中医院数、乡镇卫生院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和村卫生室数:截止季末,辖区内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审核达标(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达标的县(含县级市)医院和中医院数不包括专科医院。 按季末本县(区、县级市)实际达到建设标准的机构数统计,不按新增达标机构数统计。 3.1.10 辖区内城市街道办事处数:指本市(区)内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数(不含县城和镇街道)。 3.1.10.1 其中: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街道数:指本市(区)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城市街道个数(不含县城和镇街道)。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统计。 3.1.11辖区内行政村数:按本县(市、区)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数统计。 3.2.1 本季为乡镇卫生院招聘的执业医师数:包括本季度省厅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招聘的执业医师以及各地自行招聘的执业医师数。按招聘后本季度已经到达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数统计。按本季度新招聘的医师数统计,不包括本季度之前招聘的医师数。 3.2.2 本季在岗培训乡镇卫生院人员数、3.2.3 本季在岗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数、3.2.4 本季在岗培训村卫生室人员数:指本季度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举办的短期岗位培训人数。按本季度新增的培训人数统计,不包括本季度之前参加培训到本季度尚未结束培训任务的人数。 3.2.5.1(与三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的县及县级市医院数)和3.2.6(与二级以上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的乡镇卫生院数):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已签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协议的县及县级市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数统计。不包括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自行签订的、三级医院与区属医院签订的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县级医院可以是三级医院支援的受援医院,也可以是乡镇卫生院的支援医院。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3.2.5.2 本季派出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的人数:按照本季度此项目(含中央和地方专项)实际派出人数统计。 3.2.5.3 本季县级医院派出参加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指本季度县(县级市)医院派出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专科方向)。 3.2.7本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参加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指本季度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参加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全科方向)。 3.2.8本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收已完成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数:指本县区派出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方向)结业后,本季度回到派出单位的人数。 3.2.9 本年参加中央专项全科医师转岗培训人数:指中央专项-全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地区,本季度由县区卫生局安排参加培训的人数。全科医师转岗培训一般需要1到2年。要求第3、4季度填报。 3.2.10 本季受援医院接收“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医师数:指按照“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本县(县级市)各受援医院在本季度实际接收的医师之和。“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是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实施的一项工程,包括: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 按本季度新增人数统计,不包括本季度之前接收、本季度还在受援医院工作的医师数。 3.2.11 本季接收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的城市医院和疾控中心医师数:指在本季度内由城市医院和疾控中心直接派出到本县(区、市)属农村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工作1年的医师数,不包括“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派到本地的医师数。 按本季度新增人数统计,不包括本季度之前接收、本季度还在受援机构工作的医师数。 3.2.12 本季接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数(志愿到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指本辖区本季度接收高校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的人数。 本项目所指中西部地区:西部地区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中部地区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其他东部地区的县(市、区)不填此项。 3.2.13 本年参加中央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招生人数:在中央专项-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实施地区,与县区市卫生局签订定向免费培养合同的人数。一般放在第3季度统计。 3.3和3.4项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主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3.1、3.3.2 季末按定额定项方式核定政府补助的乡镇卫生院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员、业务经费分项定额核定政府补助金额,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方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综合核定。一般情况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分支机构)核定政府补助方式应一致。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计入按定额定项方式核定政府补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 3.3.3、3.3.4 季末按购买服务方式核定政府补助的乡镇卫生院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购买服务是指当地政府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委托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其组织实施,完成委托任务并考核合格后,由政府报销或补助经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分支机构)核定政府补助方式应一致。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计入按购买服务方式核定政府补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 3.3.5、3.3.6 季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使用资金时,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核准后,从财政专户拨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分支机构)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一致。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计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 3.3.7本年政府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是指按政府文件或者财政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每个乡村医生实行的年度补助标准(元/人/年)。 3.3.8本季实际补助乡村医生人数:是指季末实际得到当地政府补助的乡村医生人数。 3.4.1 季末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的乡镇卫生院数:指年初至季末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的乡镇卫生院个数之和。 3.4.2 本县区是否制定并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是指本县(区、市)已制定社区首诊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并且已经得到实施。已出台制度尚未实施的填“否”。 3.4.3、3.4.4 季末实行岗位设置聘用的乡镇卫生院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指按卫生部有关岗位设置管理文件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并报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 3.4.5、3.4.6和4.3.4 季末由政府批准实施绩效工资的乡镇卫生院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和公共卫生机构数:指按照《人保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的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并报人保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照核定总额发放绩效工资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实行由政府批准实施绩效工资,则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分支机构)也视为实行由政府批准实施绩效工资。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计入由政府批准实施绩效工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 3.4.7 季末实行院长招聘的乡镇卫生院数:指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院长的乡镇卫生院数。
3.4.8、3.4.9 季末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数、村卫生室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的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4.1.1季末城镇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累计建档人数、4.1.2季末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指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中《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建立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累计人数,包括本季度之前的建档人数。按常住人口统计,不包括已居住本地不足半年的流动人口档案数。 4.1.1.1、4.1.2.1其中:计算机管理人数:指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人数。 4.1.3 当年3岁以下儿童数:指0—36个月户籍儿童数。仅要求2010年第4季度填报,过录当年妇幼年报数字。 4.1.3.1其中:当年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人数:指本县(市、区)当年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生长监测或4:2:1(城市)、3:2: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不含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次数。仅要求2010年第4季度填报,过录当年妇幼年报数字。 4.1.4 当年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指本县(市、区)当年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后28天内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仅要求2010年第4季度填报,过录当年妇幼年报数字。 4.1.4.1 本季活产数:指本县(市、区)本季度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4.1.4.2 本季产前检查人次数:指本县(市、区)孕产妇在本季度接受产前检查的次数之和。 4.1.4.3 本季产后访视人次数:指本县(市、区)本季度产妇产后28天内接受产后访视的次数之和。 4.1.4.4 本季住院分娩人数:按本县(市、区)本季度住院分娩活产数统计。住院分娩活产数指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 4.1.5.1季末累计65岁以上老人登记管理人数:指截止季末本县(市、区)累计为65岁以上老人建卡管理人数,包括本季度之前登记管理的人数。 4.1.5.2本季65岁以上老人健康检查人数: 指本县(市、区)本季度内健康检查机构实际体检的65岁以上老人数。不包括本季度之前的体检人数,也不按人次统计。 4.1.6 季末累计慢性病规范管理人数:指按照慢性病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管理档案的患者数。慢性病规范管理主要包括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4.2.1本季补种乙肝疫苗人次数:包括已启动省份继续完成第2、第3针次以及新启动目标儿童数,按人次统计。 4.2.1.1 其中:补种首针人数:按照2010年任务安排,本季度内实际补种第1针乙肝疫苗的人数(即按每个季度新增人数统计),不包括本季度补种第2针或第3针人数。 4.2.2 本季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人数:指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省级政府启动的相关白内障复明等项目中,本季度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人数。 4.2.2.1 其中:中央专项补助人数:指本季度获得“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补助人数统计(项目地区不包括北京、上海)。严格按照本年度中央专项分解到本县(区市)的任务数,统计本季实际完成数。 4.2.3 本季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中央专项):在实施中央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的项目地区,本季度获得住院分娩专项补助的人数。严格按照本年度中央专项分解到本县(区市)的任务数,统计本季实际完成数。不统计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的项目数。 4.2.4 本季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人数(中央专项):在实施中央专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的地区,填报本季度免费增补叶酸的人数。项目主要针对有妊娠计划的农村妇女(包括流动人口)在孕前3个月(孕前期)和孕后3个月(孕早期)免费补充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严格按照本年度中央专项分解到本县(区市)的任务数,统计本季实际完成数。不统计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的项目数。 4.2.5 本季35-59岁农村妇女乳腺癌免费检查人数:在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的地区,本季度实际免费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乳腺临床检查(所有接受检查妇女)、乳腺彩超(临床检查可疑者和高危人群)、钼靶X线检查(彩超可疑或阳性)。 4.2.5.1、4.2.6.1、4.2.7.1和4.2.8.1 其中中央专项完成数:指本季度内实际完成的国家公共卫生重大专项分解到本县(市、区)任务数。 4.2.6 本季35-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免费检查人数:在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的地区,本季度获得宫颈癌免费检查的35-59岁农村妇女人数。检查项目:妇科检查、宫颈脱落细胞检查、阴道镜检查(脱落细胞检查可疑或阳性者)、组织病理学检查(阴道镜检查可疑或阳性者)。 4.2.7 本季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户数:在实施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项目地区(北京、山西、辽宁、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陕西13个地区),本季度实际完成的改炉改灶户数。 4.2.7.1 其中中央专项完成数:在实施2009-2010年度中央专项-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本季度实际完成的建设任务数。经财政部批准,2009年度中央专项任务在2010年度实施。严格按照本年度中央专项分解到本县(区市)的任务数,统计本季实际完成数。 4.2.8 本季支持建设农村卫生厕所座数:按本季度内实际建成的“农村卫生厕所”座数统计。 4.2.8.1 其中中央专项完成数:在实施2009-2010年度中央专项-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地区(上海除外),本季度实际完成的卫生厕所建设任务数。经财政部批准,2009年度中央专项任务在2010年度实施。严格按照本年度中央专项分解到本县(区市)的任务数,统计本季实际完成数。 4.2.9 本季检出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指本县(市、区)本季度孕期至产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人数。 4.2.9.1 其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的人数:本季度检出的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治疗的人数。 4.3.1 当年启动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公共卫生机构数:指当年由各级发改委立项、拨付资金并启动建设的辖区内各级公共卫生机构数。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急救中心)、采供血、卫生监督等机构。仅要求2010年第4季度和2011年第1季度填报。 4.3.5季末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补助待遇的公共卫生机构数:指季末已经落实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卫生防疫津贴等补助待遇的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数之和。 4.4.2 季末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的公共卫生机构数:是指季末辖区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并将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公共卫生机构数。 4.4.3 当年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补助的人数:指本县(区、市)当年实际补助人数。 4.4.4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指中央、省、地市、县区级财政安排支付的2010年度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不含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实际到账填报。第4.4.4项=第4.4.4.1+4.4.4.2+4.4.4.3+4.4.4.4项。 4.4.4.1-4.4.4.4 中央级、省级、市(地)级、县(区、市)级:按实际到账(指到达各县区)的各级政府拨付的人均标准填报。北京、天津、上海的区县政府(相当地市级)人均补助标准填第4.4.4.3项。 一般情况下,各县区市按中央拨付各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填报“中央级”: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人均补助1.5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海南人均补助9.0元;内蒙、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人均补助12.0元;辽宁人均补助4.5元;江苏人均补助3.0元;福建人均补助7.5元;山东人均补助6.0元。 4.4.5 当年落实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政府投入总金额(万元):指各级政府为落实实施2010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投入的总金额(按实际到账填报),不含上级和本级财政投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第4.4.5项=第4.4.5.1+4.4.5.2项。 4.4.5.1 上级财政投入:上级指中央、省和地市级(不含未设区的地级市)。按各级政府投入资金实际到账(到达各县区)统计。 4.4.5.2 本级财政投入:本级指县(区、县级市)、未设区的地级市。 5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此大项所有指标仅要求公立医院试点16个国家级联系城市和29个省级试点城市或区(各季度有所增加)中参与试点的县区市填报。其他县区市不填。 启动各项制度试点及各项制度试点医院数应以下实施方案及下发的文件为依据。 公立医院:包括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5.3.6 季末建立电子病历的公立医院数:指公立医院试点城市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建立电子病历的公立医院个数。 5.6.1 季末民营医院总数:指除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6.1.1当地党委(政府)是否成立医改领导小组、6.1.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是否成立医改工作办公室、6.1.3当地政府是否召开医改动员会:以当地党委和政府出台的文件为准。 6.1.6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承担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项医改任务的医疗机构或公共卫生机构。县区卫生局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状的,则选择“是”。 6.2.1当年落实各项医改政策的政府投入总金额:指当年本级政府投入(以文件为准)和中央、省、市级政府下拨经费之和。包括卫生、医保、民政、教育等部门为落实各项医改政策的所有投入。此项数字一般由当地政府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第6.2.1项=第6.2.1.1+6.2.1.2项。 6.2.1.1上级财政投入:上级指中央、省和地市级(不含未设区的地级市)。 6.2.1.2 本级财政投入:本级指县(区、县级市)、未设区的地级市。 7 人口与经济:填2009年数字。仅要求2010年第2季度填报,后3个季度由系统自动赋值,允许修订数据。 7.1上年末常住人口、7.1.1上年末城镇人口、7.3上年地区生产总值、7.4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过录当地统计局数据。 常住人口:指居住本地半年以上的人口数,不包括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 7.2上年末户籍人口:过录当地公安局数字。 7.2.1上年末农业人口数:开展新农合的县(区、市)过录新农合年报数,其他县(区、市)过录当地公安局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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