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时间:2011-06-07

 

办医政发〔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剂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开展集中或者分散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肠外营养液和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与供应。 

  二、医疗机构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应当严格按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见附件)执行。 

  三、人员基本要求

     详细请下载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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