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科〔2014〕4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医疗器械检测对象检测资格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4-05-1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445日至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中心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G”313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中北东路24-9”70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4”1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513

   食药监科〔201443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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