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公示全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目录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3
黑卫医函〔2015〕210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15〕155号)要求,我委启动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调整工作,目前全省各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目录已调整完毕,现予以公示(见附件,目录以电子版形式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仍按《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黑卫医发〔2012〕429号)目录执行,本轮次暂不做调整。
二、各医疗机构备案目录中抗菌药物品种的采购应符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未中标药品不得常规采购。
三、已公示的各三级医疗机构应于8月31日前根据《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确定本单位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并报省临床药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备案,并于9月1日起实施,未经批准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将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规备案并进行公示。
联系人:孙向菊 张鑫 联系电话:0451-82576798
电子邮箱:hljzkzx@163.com
附件:全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目录(电子版)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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