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局令第33号)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02-04-3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于2002年4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立法程序,保证行政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工作是指: 第三条 行政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条 我局行政立法工作应当在局长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室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各司室应当在每年12月中旬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年度制定、修订的立法项目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全局工作安排,按照突出重点工作、统筹兼 第七条 局务会审议通过的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印发各司室,并抄送国务院法制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掌握立法项目的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局务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司室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应当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 立法草案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 第十二条 立法草案涉及两个以上司室职责的,由一个司室为主起草,有关司室配合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政策法规司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十五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收到送审稿、说明及有关背景材料30日内根据《立法法》和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再次征求意见。再 第十八条 经过审核符合提交局务会审议条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五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九条 局务会审议送审稿时,起草单位负责人作立法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国务院。 第二十一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 第二十二条 规章签署后,起草单位将应当将印制完成的规章和说明文本各30份送政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由有关司 第二十四条 规章发布30日内,政策法规司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并报送国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 9月25日发布的《国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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