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疾病分类与代码(修订稿)》意见的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时间:2011-09-16
卫办综函〔201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医院:
为推进我国疾病分类标准化、规范化,我部组织专家对《疾病分类与代码》(GB/ T14396-2001)进行了修订(在原有4位ICD-10编码基础上扩展到6位编码),以满足临床路径管理、按病种付费、重点专科建设、医院评价等医改工作需要。现将修订稿印发你们,请组织相关医院和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修订稿文本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联系 人: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缪之文、伍晓玲
联系电话:(010)68792810、68792482
电子邮件:miaozhw@moh.gov.cn,wuxl@moh.gov.cn
二Ο一一年九月二日
疾病分类与代码
(修订稿)
目 次
前言…………………………………………………………………………………………1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定义………………………………………………………………………………………2
4 符号………………………………………………………………………………………2
5 分类的原则与编码方法…………………………………………………………………3
6 三位数类目表……………………………………………………………………………3
7 四位数类目表……………………………………………………………………………3
8 六位数扩展码表…………………………………………………………………………4
前 言
《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01)》等效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公安、民政等领域。
为推进疾病分类标准化、规范化,我部组织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满足临床路径管理、按病种付费、医院评审、重点学科评审、传染病报告等需要。主要修订是疾病代码在4位ICD-10标准编码基础上拓展到6位编码,一共对19638个疾病进行了扩展,这些疾病条目来源于部分省市疾病编码字典库及医院疾病数据库。
本标准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组织修订,具体工作由中国医院协会病案专业委员会承担,北京等18个省份38家医院参与编码工作。
疾病分类与代码
1 范围
疾病分类与代码规定了疾病、损伤和中毒及其外部原因、与保健机构接触的非医疗理由和肿瘤形态学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障、人口管理等部门中,对疾病、伤残等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与交换、统计分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二版)
ICD-O-3 国际肿瘤学分类
ICD-9-CM 国际疾病分类 临床修订版
3 定义
疾病分类(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是将各种疾病按某些既定的原则归入类目及系统的方法。
4 符号
本标准在某些疾病或其他诊断用语的代码之后跟有剑号“†”或星号“*”。
4.1 剑号“†”:代表诊断疾病的原因,在单原因统计中,必须对该代码进行汇总和统计。
4.2 星号“*”:代表该诊断疾病的临床表现,不对该代码进行统计。
5 分类原则与编码方法
5.1 分类采用以病因为主、解剖部位、临床表现、病理为轴心的基本原则。
5.2 编码形式:采用“字母数字编码”形式的三位代码、四位代码、六位代码表示,但肿瘤的形态学编码除外。即采用字母数字混合编码体系,即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五位数为阿拉伯数字。
5.2.1 前三位编码为ICD-10类目码。3位数类目码具有实际意义,可以作为统计分类使用。
5.2.1.1 疾病(包括症状、体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的编码范围从A00~R99。
5.2.1.2 损伤和中毒性质的编码范围从S00~T98。
5.2.1.3 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的编码范围从V01~Y98。
5.2.1.4 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因素的编码范围从Z00~Z99。
5.2.1.5 用于特殊目的的编码U00-U99。
5.2.1.6 肿瘤的形态学编码采用英文字母“M”加三位数字或四位数字表示,从M800~M998。在四位数后加“/”和一位数字,表示肿瘤的性质:
a) /0:表示良性肿瘤;
b) /1:表示良性或恶性未肯定(交界恶性);
c) /2:表示原位癌;
d) /3:表示原发部位的恶性肿瘤;
e) /6:表示继发部位的恶性肿瘤;
5.2.2 前四位编码为ICD-10亚目码。4位数亚目码是3位码的亚分类,同样具有统计分类意义,例如:急性阑尾炎伴腹膜脓肿 K35.1。详见4位数亚目表。
5.2.3 第五、六位数为扩展码。
5.2.3.1 疾病扩展的规则:根据解剖部位、病因、临床表现、病理的分类轴心进行。
a)如以解剖部位为轴心,按解剖系统的部位由上而下,先里后外,范围从大到小;器官及神经系统等,从上到下、从左向右、双在前单在后,从前到后,范围从大到小。
b)临床表现、病因、病理:按拼音A-Z顺序排列。以下情况不按拼音A-Z顺序排列,按下面顺序排列。
表示程度:急性、慢性、亚急性,I、II、III;
数 字:1、2、3,一、二、三;
希腊字母:按顺序
5.2.3.1 编码扩展的规则:第5位数一般没有实际意义,本标准采用ICD-10的5位细目编码。疾病编码必须到6位数,每一个编码代表一个具体的疾病,例如:原发性单侧髋关节病 M16.101。详见6位数扩展码表。
6 三位数类目表(略)
7 四位数亚目表(略)
8
六位数扩展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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