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关于规范佛山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供应商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审批流程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9-07

 各成交供应商、各配送商:

  在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周期内,存在部分供应商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的情况,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管理,避免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特制定供应商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审批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增加)配送商审批流程

  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经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指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变更(增加)配送商,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二、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配送商数量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增加配送商,但不得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配送商数量。

  2.供应商愿意转让自行配送权或原委托的配送商愿意放弃配送权,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变更配送商,将配送权转让给其它配送商或相同类别下已有的配送商。

  3.配送商的数量和要求,以当轮集中采购文件有关规定为准。

  4.配送商必须在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http://smix.emedchina.cn)注册并通过审核。  

  (二)所需申请材料

  1.《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放弃委托配送协议书》(详见附件3),申请变更委托配送商的,需递交本协议书。

  3.配送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即配送册,装订顺序详见下表)。

  

装订顺序

  文件名称

  文件要求

  标准格式

  1

  配送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封面

  原件

  采购文件附表6

  2

  配送商基本情况

  原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采购文件附表7

  3

  配送承诺书

  原件(供应商自行配送的需递交)

  采购文件附表8

  4

  配送承诺书

  原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采购文件附表9

  5

  配送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6

  配送商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备案凭证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属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需递交)


  7

  配送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属药品管理的产品需递交)


  8

  配送商GSP认证证书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属药品管理的产品需递交)


  说明:配送册的标准格式附表,详见当轮集中采购文件的附表格式。

  (三)申请材料受理要求

  1.受理周期及其受理截止时间:

  2016年9月为第一个受理周期,2016年10月起每3个月为一个受理周期(即2016年10~12月为第二个周期,以此类推),其中第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前受理周期的截止日(2016年9月的受理截止日为本月20日)。

  2.受理地点: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虹”),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二十层。

  3.联系方式:

  业务:钟先生、林先生,电话:0757-83636010、83636083;

  技术:彭先生、谭先生(兼业务),0757-83636078、83636010;

  传真:0757-8363608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4.受理要求:

  (1)佛山海虹将根据本流程“(二)所需申请材料”要求,对供应商现场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不齐全的申请材料将一律不予受理并现场退还。如因此造成逾期受理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2)申请材料递交人现场填写由佛山海虹提供的一式两份的《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材料受理回执》,供应商和佛山海虹各执一份。

  (四)资格审核要求

  1.申请材料受理后,佛山海虹将根据当轮集中采购的采购文件、资格审核标准等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包括配送商名额)。

  2.审核时间:受理周期截止日之后(不含当天)5个工作日内。

  (五)申请材料上报审批

  佛山海虹在完成资格审核之后(不含当天)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的资格审核结果上报监指委办公室审批,监指委办公室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批复。

  (六)网上交易数据处理

  佛山海虹在收到批复之后(不含当天)5个工作日内,根据监指委办公室的审批结果,对网上交易数据进行处理,供应商和配送商应及时自查数据处理结果。同时,对审批不通过的申请材料,佛山海虹将通过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http://smix.emedchina.cn)以公告形式告知供应商和配送商。

  三、注意事项

  1.每份申请材料只限1个新配送商办理1个申请事项。

  2.申请材料须每页加盖供应商公章,配送册须每页供应商和配送商双方加盖公章,所盖公章必须为鲜章,彩色打印公章无效。

  3.首次递交的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表和采购文件附表6~9的落款日期必须在当前受理周期内,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4.申请材料须递交原件一式两份,只有一式一份视为不齐全,邮寄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文件。

  5.供应商可在受理周期截止日之前(含当天)的任意工作日向佛山海虹递交申请材料。

  6.现场递交时,佛山海虹不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即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代表已通过资格审核。

  7.佛山海虹在受理周期截止日之后(不含当天)才进行资格审核,一律不作提前审核,企业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资格审核要求承担自查的责任。受理周期截止日之后(不含当天)接收的申请材料,将顺延至下一个受理周期(如有)处理。

  8.对于申请材料的审批结果,不另行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进行回复,供应商和配送商应及时登陆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http://smix.emedchina.cn),通过查看公告了解审批不通过的原因,通过查看数据处理结果确定已审批通过。如供应商或配送商不及时查看上述内容,以及配送商未在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http://smix.emedchina.cn)注册并通过审核导致无法处理数据和无法查看上述内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1.变更(增加)配送商审批流程

            2. 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表

            3. 放弃委托配送协议书

   

   

                                                            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监督指导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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