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0-11-04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以来,药品价格显著降低、群众负担明显减轻,基金使用效率提高、临床用药水平提升,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改善医药行业生态成效明显。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3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贵州省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0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3日



贵州省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条?该工作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以下简称集采资金结余留用)是指根据计算公式核算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乘以留用比例的金额,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激励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院要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

       第四条?结余留用资金的来源是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服务本地患者及省内异地患者使用集采药品的相关费用,纳入结余留用核算范围。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结余奖励金额不影响次年医院总控额度测算。

       第七条?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原则上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

       第八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落实集采、价格等改革政策情况纳入协议管理,上述考核内容的考核结果用于计算结余留用金额。

       第九条?集采资金结余留用工作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采相关考核及结余金额核算拨付由省医保局负责,非省医保定点的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采相关考核及结余金额核算拨付由贵阳市医保局负责,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本地经办管理水平确定由市(自治州)级医保部门统一考核核算拨付,或者分市县两级分别对应同级别医疗机构考核核算拨付。贵阳市范围以外省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采相关考核及结余金额核算拨付由属地市(自治州)级医保部门负责。

       第十条 结余留用资金按采购周期分批分次进行测算。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考核指标包括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等改革政策3项内容,设10个指标,总分100分(详见附件)。


       以单个中选产品核算,考核分值≧80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拨付医疗机构;80﹥考核分值≧60分,按结余测算基数的40%拨付医疗机构;考核分值﹤60分,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第四章 结余留用金额的核算


       第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在一个采购周期内按年度核算各医疗机构的结余留用金额。留用比例不高于50%,医疗机构收治的贵州省内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纳入核算范围。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约定采购量基数:由医疗机构上报并经医保部门参考上年度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核准后的预采购量

       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基数ד带量比例”(50%-80%)

       中选价格: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

       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前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全省加权平均价格(由省医保局统一测算)

       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乘以价格的和(由各级医保部门通过监管账号从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提取数据)

       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等数据,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测算。

       第十三条?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第十四条?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结余留用金额的拨付

       第十五条?结余留用金额由各统筹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就诊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药品费用占比共同分摊。

       第十六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贵州省异地就医资金划转业务经办流程》有关规定,对资金进行费用划转、清算。费用归集至各统筹区后,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完成结余留用金额的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医保局、贵州省财政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执行2020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资金结余留用,执行本办法。



       附件: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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